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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建局关于对台州市鑫能建设有限公司、郑颖、潘任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决定

台州市鑫能建设有限公司 :

根据已生效的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浙 0903刑初 158号),你单位在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通过统一报价、代付保证金等手段进行串通投标,已被刑事处罚。

现根据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对你单位台州市鑫能建设有限公司记入严重失信名单,公示期一年, 自2024年3月 15日起至2025年3月 14日止。

二、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颖、董事长潘任安记入严重失信名单,公示期一年, 自2024年3月 15日起至2025年3月 14日止。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台州市鑫能建设有限公司、郑颖、潘任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决定

 

原文地址:http://zszjj.zhoushan.gov.cn/art/2024/5/6/art_1604434_6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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