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解读(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按规定设立和征收。按照《关于划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职责的通知》(葫编发〔2019〕67号)要求,征收职责由市财政局划转至市住建局。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葫政发〔2020〕21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建昌脱贫攻坚飞地产业园”市级行政权限和行政事项下放给建昌县有关部门的通知》(葫政办发〔2020〕64号)要求,将部分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为更好地完成配套费征收工作与施工许可核发工作,制定《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葫住建发〔2021〕13号)。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2003〕144号)、《关于恢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葫住建发〔2016〕16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葫政发〔2020〕21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建昌脱贫攻坚飞地产业园”市级行政权限和行政事项下放给建昌县有关部门的通知》(葫政办发〔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按建筑面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131元/平方米,包括:城市道路与公交场站配套费50元/平方米;水源建设费20元/平方米;热源主管线配套费30元/平方米;燃气主管道配套费25元/平方米;消防配套费6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同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分期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缴清。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前,必须足额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编辑: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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