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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整改期满后复查及资质撤回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就异常预警企业整改期满后复查及资质撤回有关问题处理的通如下:

一、整改到期复查

(一)复查形式。企业整改期满后将对其进行线上对比复查,企业无需到场,整改期为自"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90天,核查人员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比对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二)填写复查表(附件2)。在"预警企业资质复查表”填写注册建造师核查信息,并在复查结论栏填写复查结果如下:"整改期届满,经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注册建造师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要求2名核查人员在复查表签字确认,并附注册建造师查询情况截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并存档 。

(三)告知。核查人员应将复查结果电话告知企业,并在复查表"其他情况说明栏”记录如下:"复查结果于**年**月**日*时*分通过拨打某某人电话**(人员姓名及电话号码)告知企业。”对于失联企业,则记录"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二、资质撤回

异常预警企业整改期满后经复查资质仍不达标的,其相应资质将被撤回。

(一)资质撤回所需的核查材料

1.责令改正通知书

(1)直接送达的,责改通知书需企业人员签字。

(2)企业要求采用邮寄送达的,需提供企业确认邮寄地址证明(如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电话记录),2名执法人员签字的"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备注栏注明:邮寄时间、邮件编号、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送达时间,电话确认情况等内容,样式见附件),邮寄凭证,邮件查询系统截图。

(3)失联企业无法直接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需提供无法直接送达证明,2名执法人员签字的"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备注栏注明:邮寄时间、邮件编号、邮寄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送达时间,电话确认情况等内容),邮寄凭证,邮件查询系统截图。

(4)邮寄送达被退回采用公告送达的,需提供2名执法人员签字的"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备注栏注明:邮件编号、退回时间、公告日期,公告网址等内容),邮寄退回凭证,邮件查询系统截图,公告文件复印件和公告网上截图。

2.复查表

复查表后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建造师查询情况截图;有失联情况的需附被退回的邮寄凭证。

(二)拟撤回资质企业核查材料移交

1.填写拟撤回资质企业名单(样式见附件3),提交加盖核查单位公章的《关于建议撤回**公司等*家企业相应资质的函》。

2.检查上述核查材料合规性完整性,如送达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执法人员签字、单位盖章是否齐全。

3.各区将《关于建议撤回**公司等*家企业相应资质的函》、拟撤回资质企业汇总表、核查材料原件(各核查单位留存复印件)一并移交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管理处作资质撤回处理。

建议分批次对拟撤回资质企业的核查材料进行移交,合规的完整的先行移交,以便及时做出资质撤回处理。

附件:

1. 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邮寄送达)

2.行政处理文书送达回证(公告送达)

3.拟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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