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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的通知

尊敬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住户: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39号)等相关法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租等费用。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依法追缴拖欠租金等费用,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予以清退。经核查,以下人员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达9个月及以上。请于2023年12月14日前将欠缴租金、物业费、违约金等费用全部足额存入租金划扣银行卡内由我中心进行统一划扣。如未在此期间内缴清欠款和违约金,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司法程序,移交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郑重告诫:作为一名公民,符合条件享受住房保障是您应有的权利,缴纳租金是您应尽的义务。若恶意拖欠, 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承租人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欠缴名单.xls

2023年11月15日

 

原文地址:http://zjj.jiujiang.gov.cn/zwgk_208/zdly/zfbz/zffpyqt/202311/t20231120_6296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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