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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民事裁定)法01号

根据(2025)浙1123民特113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3

浙(2024)遂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74号

李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331123100011GB00016F00080025

遂昌县君瑞府8幢801室

依据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浙1123民特113号办理遗失公告

 

原文地址:http://www.suichang.gov.cn/art/2025/5/28/art_1229425524_552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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