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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为积极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精神,宿迁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改、财政、资规、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明确集中建设范围。《办法》规定市本级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预算资金占总投资30%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含交通、水利工程)应当实施集中建设。

加强集中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集中建设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和集中检查等方式对实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等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姚国兰)

 

原文地址: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5/2/13/art_8638_11491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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