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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建局关于废止《钦州市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4月2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桂建发〔2024〕3号),经研究,决定废止《钦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意见(试行)》(钦市建房〔2023〕6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施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6日

 

原文地址:http://zjj.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83690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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