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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规范和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发现问题告知书》《关于小区存在问题的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劝阻、制止、报告”工作台账》等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3),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明确部门职责。参考《关于印发自治区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21〕11号)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密切部门协作、争取各方支持,提请属地政府细化明确各部门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管理边界和职责清单,并推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附件4)的学习,依法认真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对未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时纳入年度不良信用信息。

三、压实工作责任。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且损害业主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要及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发挥“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作用,推动问题及时有效解决,构建多方参与、多元共治、多点联动的治理格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附件.doc

 

原文地址: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382/202512/2e0d3572c18a43dbb6b5e19f187086d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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