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巴中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巴中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工业企业向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工业污水的排水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处理后的中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全市统筹、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进行排水户分类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排水户分类管理工作,监督排水行为。
第二章 排水户分级分类
第六条 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对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产生废水经过预处理设施处理后中水排入市政管网的排水户;
(二)工程建设类:指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的排水户;
(三)餐饮类:从事各类型经营性餐饮服务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卫生类:从事医疗、医疗美容、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健康体检、检验(化验)等活动的排水户;
(五)科研类:从事科学实验、试验、检测等活动的排水户;
(六)汽车服务类: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加油及洗车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七)垃圾收集处理类: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八)洗涤类:从事洗涤餐具、衣物及桑拿、洗浴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九)住宿服务类:提供商业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畜禽养殖类: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一)综合商业类:提供各类商业和服务(如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经营活动)综合场所的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十二)农贸市场类: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或者提供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的排水户。
第七条 排水户分类管理实行名录管理(见附录),名录由排水主管部门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对排水设施影响程度和排放污染物量的情况,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一)重点排水户
1.生产加工过程产生废水的各类工业企业,经过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中水)的排水户;
2.从事施工建筑活动,场地内产生的施工作业废水、抽排地下水及临时设施内生活污水,且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3.提供餐饮服务且月用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4.产生医疗污水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儿医院、检验(化验)中心、卫生防疫站、疗养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美容、整形医院等,且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5.从事化学、生物实验(试验、检测)的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6.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加油及洗车等经营活动,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7.从事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处理、粪渣处置、污泥处置及危险废物治理(含医疗废物)等活动,且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8.从事洗涤餐具、衣物及桑拿、洗浴等经营性活动,月用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9.提供商业住宿等经营性活动且月用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10.从事奶牛、乳鸽等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11.从事生鲜经营业务的商业综合体、商业中心、商服楼等,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12.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且月总用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或提供宰杀服务的农贸市场(含屠宰场所),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除上述情况外,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且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为重点排水户。
(二)一般排水户
除重点排水户之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三章 排水许可办理
第九条 排水户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申领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排水接入口的设置符合市、县(区)排水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且已按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
(三)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水户应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标准和要求排放污水,应当按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内部排水设施,内部排水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排水许可证。
申领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监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八)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因工程建设活动需要排水的,应当提交施工期限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巴中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其监测数据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保持一致,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三条 多个排水户通过共用接入口向排水管网排水的,可以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办理排水许可,无需分户办理。领证单位负责对所涉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排水户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排水行为负责。
第十四条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需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县(区)排水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排水户应在变更登记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载明的排水类别、接入口、预处理设施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领证单位重新申请排水许可。
第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不再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由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工期确定。建设单位应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拆除临时接驳设施并恢复原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其中重点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确定日常巡查的重点和频次。重点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二)内部雨污分流情况;
(三)排水水质、水量情况;
(四)预处理设施设置、接驳及运行维护情况;
(五)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排水管网管理单位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开展监测活动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组织排水管网管理单位对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市政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开展评估活动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排水户档案,定期更新排水户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排水户应对预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的情况进行台账记录。重点排水户的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巴中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
原文地址:https://zfcxjsj.cnbz.gov.cn/public/6596511/23246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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