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西省高效办成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实施方案》、《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2021年1月印发的《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拟定了《上饶市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1.信函:上饶市茶圣中路169号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03室住房保障科(邮编:334000)
2.电子邮箱:srzfbz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租房管理细则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31日。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6日
附件: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
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江西省高效办成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实施方案》(赣建保〔2024〕15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赣建字〔202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及租赁补贴实施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实物配租是指政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使用、退出、运营管理及租赁补贴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工作力量。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群体、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产业工人和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推荐1名主申请人(在校学生除外),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单身子女和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4.属于非本地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须办理居住证,并在申请地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已连续交纳15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视为已缴纳。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住房补贴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持有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价格在20万元以上(以购车发票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机动车辆的;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持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非住宅类房产的;
(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出资额50万以上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的;
(五)申请家庭私有房屋因征收灭失,正在领取征迁过渡安置费的;
(六)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因离异未获得公租房承租权,或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办理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
第十一条信州区、上饶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按本细则第八条执行。其他县(市、区)准入标准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实行常态化申请,及时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APP、赣通码小程序,选择“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中的“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线上申请,也可通过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线下委托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申请保障。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以附件方式上传至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平台。
(一)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线下窗口办理时需提供原件);
(二)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三)优先保障对象证明材料(优先保障群体申请时提供);
(四)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群体申请时提供);
(五)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提供)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情况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情况,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榜公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核并一榜公示,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两榜公示。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流程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进行初核并一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过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平台发送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以户为单位,将主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以及加盖本部门公章的《江西省公租房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通过省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平台发送至“数字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送的委托材料后及时启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自受理核对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报告反馈至发起核对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参考民政部门提供的核对报告,综合分析研判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进行复核并二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实物配租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申请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轮候期内,经家庭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的,可发放租赁补贴,获得实物保障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条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申请退出轮候。在实物配租时,不符合申请条件且未按规定申请退出轮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轮候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家庭实际情况,分类实施保障。
(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在3个月内实施保障;
(二)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应在3个月内实施保障;
(三)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及军队退役人员、消防重度残疾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成年孤儿等家庭成员的优先保障;
(四)对其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内按照年度计划实施保障。
(五)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有瘫痪、腿部或失明残疾等家庭成员的,在楼层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的分配原则上采用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鼓励空置房源较多的地区实行“随到随摇”,依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意愿提供房源随机摇号。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实行公开摇号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开摇号前60天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出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摇号时间、摇号规则、始租日期、租金标准、租赁管理、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
(二)确定参加摇号家庭范围后,结合分配住房套型,公开摇号,直接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摇号分先后顺序,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项申请家庭的顺序依次摇号,剩余房源向其他家庭摇号。
(三)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配租结果应在政府网站、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四)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向中签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中签家庭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参照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并录入省公租房综合管理平台。
除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封闭管理的单位外,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富余的,应将闲置超过1年的房源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二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轮候时间重新计算。同一家庭第2次放弃配租资格后,须重新提出申请。因中签家庭放弃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列入下一次公开摇号房源。
第二十六条连续3次通过摇号均未中签且未享受租赁补贴的轮候家庭,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直接安排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其租住。
第二十七条承租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确定。
第三十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同级发改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定期调整。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承租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租赁补贴
第三十二条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选择租赁补贴,或在房源不足暂无法实物配租的情况下,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其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定期调整。
第三十四条租赁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层级差别化的租赁补贴政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发放比例为100%;其他类型保障对象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为70%。三孩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在其发放标准基础上提高30%的额度。
第三十五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不超过8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除三孩家庭外,租赁补贴发放最高限额为600元/户/月,超过最高标准按600元/户/月核发,不超过600元/户/月按实际核算情况发放。
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15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数×发放比例
第三十七条租赁补贴申请通过后,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租赁补贴自签订租赁补贴协议起次月发放,按月或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每年对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领取租赁补贴期间获得实物配租的,配租入住后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提高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申请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所选房号或租赁补贴协议等录入省公租房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对承租家庭加强动态监测,每年至少对50%以上承租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承租家庭对取消保障资格有异议的,可在书面通知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被取消保障资格的承租家庭,应当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承租家庭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有其他住房却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续签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障家庭因就业、婚姻、生育、死亡致人口变化或收入变化,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调整共同申请人,重新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子女成年后就业、婚姻等变化致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变化,子女可以申请单独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家庭成员可调整保障标准继续居住。
第四十六条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荐新的主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七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承租家庭换房需求库,满足承租家庭的正常换房需求。
第四十八条承租家庭基于行动不便、就近工作、子女就学、照顾家人等合理原因需调换住房的,应提出调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进行调换。
第四十九条调换住房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双方互换。双方自愿进行互换,互换双方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空房调换。在房源满足的情况下,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选择合适房源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房屋调换完成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换。
第五十条申请换房家庭不得利用互换居住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发现存在非法牟利等行为的,取消违规方承租资格,并列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五十一条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五十二条承租家庭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三条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转借、转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家庭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腾退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二)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六)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或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处理。同时,按照《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赣建保〔2021〕4号)等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分类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五条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保持房屋和设施完好,并结清个人承担的水费、电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
第七章运营管理
第五十六条政府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共建(或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当地政府(管委会)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其中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后上缴财政部门。企业经营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租金标准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政府在乡镇、学校等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十七条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属地原则,实行授权管理,统一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监管,即投资主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审核,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积极推行市场化运行,引进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规模、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服务质量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六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养护费用由市国有资产发展集团承担,市级财政每年从上缴租金中提取5%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八章责任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举报投诉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举报投诉。
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等业务。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理。
第六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或细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22日颁布的《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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