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更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35号)
案件名称 | 襄阳工建津奥置业有限公司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经过业主同意,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案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5〕第35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襄阳工建津奥置业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91420600MA49A61774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何** | |
违法事实 | 2025年9月,东津新区在物业专项巡查中发现,襄阳工建津奥置业有限公司服务的东津新区“奥园东麓晴川”小区,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经过业主同意,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嫌违规。我局于9月17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7日内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复查整改情况时发现,该公司计划重新招标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后续完善相关手续,尚未整改到位。襄阳工建津奥置业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购买住宅物业后,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处1万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yda/202601/t20260106_3936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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