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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材料管理规定【青岛市建筑材料备案管理】

青岛市建筑材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青岛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材料供应商管理

1. 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或假冒伪劣材料。

第三章 建筑材料质量监督

1. 建筑材料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当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建筑材料市场管理

1. 建筑材料市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标识、分类、管理。

2. 建筑材料市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市场秩序。

第五章 处罚与监督

1.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建立违法记录。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青岛市建筑材料备案管理

1. 提交申请:建筑材料供应商或相关单位需要向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申请表格中需要提供建筑材料的基本信息、质量证明等相关资料。

2. 资料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生产厂家资质等信息,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建筑材料进行备案登记,颁发备案证明或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记录。

备案管理

一旦建筑材料完成备案登记,就意味着可以在青岛市范围内合法销售和使用。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建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系统,定期对备案建筑材料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若发现备案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销售、下架处理等,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青岛市建筑材料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建筑材料供应商和相关单位严格遵守备案管理规定,确保备案材料的质量和合法性。

青岛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建筑材料经营许可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材料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筑材料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建筑材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 建筑材料质量监督

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建筑材料市场管理

建筑材料市场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筑材料市场管理应当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建筑材料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由青岛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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