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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5〕18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0日

(主动公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及其他与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相应主体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开工前,向监督机构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技术措施费。

第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检查、巡视、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制度保障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前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论证活动进行监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前,专项施工方案要报监督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应当从“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产生,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施工单位可聘请外省专家。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 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下列人员: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专项设计单位(如有)的项目技术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签到,签到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论证报告见附件4。

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中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逐条修改,并填写专家意见修改索引,重新履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并将修改情况送专家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一名专家审核并在专家意见修改索引中签字。修改索引见附件5。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随意调整。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基坑工程、边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建筑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BJ04/T 306)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单位、基坑工程(边坡工程)专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边坡工程)专项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不少于2名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验收完成后留存参与验收人员手举验收标识牌的照片,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资料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示牌,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大工程公示牌包括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等。公示牌见附件6。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验收部位设置验收标识牌,验收标识牌应当包括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等。验收标识牌见附件7。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影像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重点抽查。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主体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论证专家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质字〔2019〕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docx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docx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docx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docx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意见修改索引 .docx

6.危大工程公示牌.docx

7.危大工程验收标识牌.docx

 

原文地址:https://zjt.shanxi.gov.cn/zwgk/tfwj/202603/t20260306_100744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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