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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住建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巴中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巴中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巴中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巴中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

2.巴中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13日

附件1

巴中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使用范围的通知》(银发〔2025〕1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5〕88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消化存量商品住房,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加快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依法明确符合规定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在市场上收购符合一定条件的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全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适用本办法。收购后用于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按照《巴中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执行,收购后用于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按照以需定购、自愿参与、合理定价、公开透明、规范实施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制订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计划,统筹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省等资金的对上争取工作。配合市财政局拟定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收购主体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指导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发布房源征集公告、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办理等信息审查以及建安成本测算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助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省等资金的对上争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省等资金的对上争取工作,补助资金预算的统筹安排和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按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按政策提供资金支持。负责监督指导收购主体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巴中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房源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办理等信息审查以及划拨土地成本测算等工作,办理收购房源项目的土地权利性质变更、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相关工作的审计监督。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人行巴中市分行负责指导银行配合收购主体核实有关企业、房源债权债务工作,依法落实再贷款等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加大对保障性住房项目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资金的申请、审核监管。

巴中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为保障性住房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对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金融监管,加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资金的用途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市法院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法院对被收购房源涉诉情况的核实。

县(区)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机制,统筹负责住房需求摸排、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审批、收购以及收购存量商品房矛盾纠纷化解与风险稳控等收购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报、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加强债务监管,严防新增地方隐性债务。

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房源征集公告和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办理等信息审查以及建安成本测算等工作,指导收购主体规范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负责牵头承办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报、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区)、巴中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房源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办理等信息审查以及划拨土地成本测算等工作,办理收购房源项目的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主体与对象

第六条 由市政府、巴州区政府、恩阳区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分别明确一家,各县政府明确两家国有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以下简称“收购主体”)。收购主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存量商品房收购等具体工作,自负盈亏,单独核算。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严防经营风险。

第七条 收购房源为存量商品房,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支持以司法拍卖价格收购司法处置的商品房。收购房源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源性质。收购用作配售的须为商品住房,用作配租的,可以为商品商业房和商品住房。

(二)房源形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以经济型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30平方米,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按照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三)房源品质。房源应位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四)权属要求。权属清晰,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尚未达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保交房项目)。

第三章 收购定价与程序

第八条 收购房源用作配售,收购价格上限按照不高于房源所在区域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所在区域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由房源所在地房屋建筑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在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收购主体通过公开竞价(竞争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报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收购房源为成品商品房的,收购价格含装修成本。

收购房源用作配租,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协商确定公平合理收购价格,也可由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公平评估确定收购价格。

第九条 收购工作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征集房源。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征集愿意列入收购范围的房源。参与房源征集报名的房地产企业,应向房源所在地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2.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源相关手续资料及房源明细表、户型图和实景照片等;

4.其他资料,包括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房源抵押查封状况证明、质量安全承诺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条件审查。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备选房源手续办理、权属登记等情况,同级人民法院、相关金融机构对房源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核实,也可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核实。

(三)查验评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购主体对房源开展实地查验,掌握房源区域配套、品质、装修、质量等情况并做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收购备选房源库,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房源不予纳入,收购备选房源库由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收购主体可根据房源建设年限、整体状况等情况自主选择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源开展质量安全鉴定。需开展鉴定的,房源所属房地产企业应予以配合。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房源,或房地产企业拒绝配合鉴定的,收购主体应及时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将其房源退出收购备选房源库,该房源不得再次申请收购。

原则上参与公开征集的房源,房地产企业在竞争定价前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收购主体申请退出收购,房地产企业在竞争定价后的房源不得对外销售。纳入收购备选房源库的房源6个月内尚未启动收购的,自动退出收购。

(四)竞争定价。收购房源用作配售的,在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收购主体组织纳入备选房源库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竞价(竞争、协商谈判)方式,确定拟收购房源及价格,签订收购意向协议,建立收购房源库。

收购主体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开展房源收购。

收购方式一:

1.公开认购。收购主体按照房源收购价格,制定认购方案,明确单套房源销售价格,经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拟收购房源面向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购房人公开认购,认购流程按照购买申请、资格审核、名单公示、选房流程实施,申请购房人选定意向房源后签订公开认购合同并交纳部分意向金额,锁定意向房源。

公开认购时除公布企业、房源信息等,还应公布物业管理费用、车位管理费用等配套信息。

2.完成收购。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认购数量达到和超出拟收购房源数量时,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按照认购数量签订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项、办理不动产权转移预告登记手续,完成收购。单个房地产开发项目5个月内认购数量未达到拟收购房源数量的90%时,按照收购方式二开展收购工作。

3.房屋配售。收购主体按照公开认购过程中的人房对应关系开展配售,后续网签备案、税费和维修资金交存等手续由收购主体办理。

收购方式二:

1.公开认购。收购主体按照房源收购价格,制定认购方案,明确单套房源认购价格,经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拟收购房源面向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购房人公开认购,认购流程按照购买申请、资格审核、名单公示、选房流程实施,申请购房人选定意向房源后交纳部分意向金额,锁定意向房源。

公开认购时除公布企业、房源信息等,还应公布物业管理费用、车位管理费用等配套信息。

2.签订三方协议。选房完成后,收购主体组织房地产企业、购房人签订三方协议,确认购买行为。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开设共管账户用于收存和监管购房款。

3.完成收购。三方协议签订后,收购主体组织房地产企业、购房人交付房源、办理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组织房地产企业办理税费和维修资金交存。

三方协议可就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进行约定,由收购主体代为办理,共管账户留存不动产登记手续费用,剩余资金拨付房地产企业,完成收购。

(五)签订协议。收购房源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协议报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收购方式一实施收购的,收购协议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共同商议签订,协议应明确购买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验、质量安全、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资金结算、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交存、不动产权登记等事项以及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收购主体如需收购车位的,应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车位数量、类型、价格等,人防车位约定应符合相关要求。

按照收购方式二实施收购的,收购协议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购房人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应明确购买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验、质量安全、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资金结算、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交存、不动产权登记等事项以及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房人如需购买或租用车位的,应在协议中约定购买或租用车位数量、类型、价格等,人防车位约定应符合相关要求。

收购房源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协商定价后,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收购协议,支付收购价款、办理相关不动产权手续,按照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开展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及后续配租、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房源管理

第十条 收购完成后,房源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收购房源认定为保障性住房。收购房源的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收购非成品房用作配售的,可直接销售。收购非成品房用作配租的,收购主体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装修标准装修后予以配租。

第十二条 收购主体可根据配售情况,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换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由收购主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收购主体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并在配售完成后办理每套房源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收购房源的资金由收购主体自行筹集,地方财政原则上可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上缴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中统筹解决,给予收购主体购房补助。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发改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收购主体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积极抢抓中央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机遇,争取中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用好用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办法〔2024〕168号)支持政策,创新多元融资手段,拓展收购资金来源。收购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收购主体收购不同商品房项目要分别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

第十六条 收购主体使用贷款资金的,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贷款资金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该账户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销售回款或租金收入应优先应用于偿还相应贷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出售存量商品房所得资金应依法依规优先偿还本项目债务,结余资金用于本企业或集团公司在本市、县(区)的其他保交房项目建设。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税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收购主体收购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进行整改。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县(区)有关部门、收购主体在收购实施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区)、巴中经开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2

巴中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和后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使用范围的通知》(银发〔2025〕1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住保发〔2025〕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封闭管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制订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政策,建立全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指导监督各县(区)、巴中经开区、实施主体开展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配售、运营和回购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组织部做好城市引进人才身份认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巴中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核查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巴中经开区公安部门审核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人员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保部门核审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和落实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县(区)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机制,统筹负责保障性住房需求摸排、配售、运营、管理以及矛盾纠纷化解与风险稳控等工作。

县(区)、巴中经开区组织部负责做好城市引进人才身份认定工作。

县(区)、巴中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屋使用监管,信访处理等工作,指导实施主体、运营机构规范开展配售、运营和矛盾纠纷化解。

县(区)、巴中经开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人员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核查。

县(区)、巴中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核查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县(区)、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负责核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

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由市政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保障性住房收购主体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负责收购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回购、运营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市辖区内住房有困难和城市引进人才群体。

第七条 申请人以户口为准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

第三章 轮候与配售

第八条 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实行个人申请或单位集体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可直接向实施主体提出购房申请;或由用人用工单位,收集个人住房需求,集中向实施主体提出购房申请,并承诺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巴中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或近一年的社保缴纳证明或是其他可以证明其劳动就业情况的材料,个人承诺书〔同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其本人和户口为准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工作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承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3.由单位集中申报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材料、申请汇总表、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第九条 实施主体受理后,同时报申请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组织部、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实施主体告知申请人。资格审核通过的,实施主体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为期3天的对外公示。申请人对审核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日内向申请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相关部门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进行为期1日的对外公示。公示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轮候库管理。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综合考虑销售、管理、税费等成本因素,在收购价格基础上最高可上浮5%确定销售价格。具体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一房一价”原则确定,并报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配售公告。实施主体对外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出售方案。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情况,“一房一价”出售价格清单,组织实施步骤等。

(二)选房与交付。轮候库中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一房一价”原则选定意向房源,缴纳部分意向金额,锁定意向房源。选房结束后,实施主体按照《巴中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收购方式中相关规定执行,签订购房协议、办理购房款结算。在配售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每套房源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与管理工作,主要承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资金筹集、回购及再配售等工作。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全过程封闭管理,原则上以纳入轮候库管理人员之间内部交易流转为主,政府回购为辅。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严禁购房人通过买卖、赠与等任何方式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共有人减少等情况发生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购房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处置该套住房的、继承人申请回购的、购房人再购买其他住房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的,由实施主体回购保障性住房。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结合住房折旧(毛坯部分)、装修折旧(成品房装修部分、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房款利息、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住房(毛坯部分)折旧按折旧年限(建筑主体结构50年)予以核减;装修部分(包括配售的成品房装修、购房人自行装修)按照定价折旧方式(基础装修单价420元/平方米、装修折旧年限10年)予以核减;房款利息按住房交付使用时最新的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予以核增。折旧年限和交付使用年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2%)+住房面积×基础装修单价×(1-交付使用年限×10%)+(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时最新的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交付使用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回购实行计划管理,回购后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再配售或报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按程序申报转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用于配租,产权性质不变。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也可由实施主体占有比例参与业主大会对物业企业续聘、另聘及物业服务合同条款设立事宜。

第十七条 购房人不得擅自买卖、转让、赠与所购保障性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不得改建、扩建保障性住房,不得设立居住权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有关税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运营等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各县(区)、巴中经开区、实施主体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进行整改。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县(区)、巴中经开区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县(区)有关部门、实施主体在配售、回购、运营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区)、巴中经开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属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原文地址:https://zfcxjsj.cnbz.gov.cn/public/6596511/23247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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