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13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来信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999号(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科),邮编:629000(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电子邮箱:2412166244@qq.com(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邮件主题请注明“《遂宁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附件:遂宁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遂宁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静态停放,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遂宁市中心城区(含安居区)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的商业租赁形式,供社会公众使用的人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和执法工作,根据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停放点位,依法查处未在停放点规范停放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力,办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牌证,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停放的行为以及侵占、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各区、市直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牌证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匹配车辆停放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建立停放点具体位置、容纳车辆数量、编号等基本信息台账。
各区、市直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适时调整优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备。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运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停放点位、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证,投放相应的车辆类型和数量,不得超运力投放、无牌证投放和擅自设置停放点位。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区、市直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运营企业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需求,设置停车点位的实体边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确保车辆停放的电子围栏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停车点位实体边界严格一致。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可以设置在主、次道路的人行道以及住宅区、公交站台、公园广场、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农贸市场、工厂园区等场所周边区域的适宜位置,相邻点位的直线距离不小于200米,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隔离带、无障碍设施、建筑物和道路出入口、公共绿地、绿道、过街通道(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等,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辆通行。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区、市直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辖区对所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统一编号,在显著位置使用统一字样标明该点位的停放用途,对不同品牌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分别施划与车体颜色一致的实体边界标线。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负责车辆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应当采取措施实现全面、实时、不间断、准确地掌握车辆停放状况,在停放点位内整齐、规范摆放车辆,统一车头朝向,及时发现未停放在规定点位内的车辆、损坏以及废弃车辆,并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多种创新科技,不断提高车辆定位精度、缩减车辆的停放位置偏差,通过合法手段引导用户在规定的停放点位还车、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停放点位的实体边界内有序停放。
第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停放调度,建立满足调度需求的转运车队和专门负责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护团队,转运车辆应统一涂装运营企业标识、服务(投诉)电话等,转运、停放秩序维护人员应统一着装。
有下列情形的,运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调度措施:
(一)停放点位已停满车辆;
(二)车辆跨区域流动,造成区域内动态失衡的;
(三)因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车辆配置和应急保障的;
(四)车辆长时间淤积、较多乱停乱放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并公开专门的停放秩序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性占道有关收费标准,缴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静态停放占用城市道路的有关费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验费用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要求,劝阻管理责任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要求投运、停放车辆和调度保障停放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逾期调度或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乱停乱放,阻碍车辆、行人通行影响交通秩序或者妨碍市容秩序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使用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03d6f88ed9b179d50d5f1e5ad90863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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