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深圳市天健建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深圳市天健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PJ9N44
2025年8月18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大鹏新区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发生1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025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深圳大鹏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8·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明确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识别有限空间并纳入台账规范管理,作业安全风险管控缺失,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未严格落实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对事故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大鹏滨海健康产业园二期主体工程“8·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六)、(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320号),你单位1月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10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56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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