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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中海天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中海天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WN9AN56

2025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厂房、办公楼[广东药坊宝大健康产业生产厂房建设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11月5日,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无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佐证材料,未见企业近两年建设规模及安全投入明细资金资料。2.未见企业层面安全生产机构及任命文件。3.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见企业层面对项目培训及考核内容。以上事实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中海天建设工程(广东)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及附件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319号),你单位1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5日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xxgk/gsgg/content/post_4856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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