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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年产12000吨塑料包装制品改建项目转包工程行政处罚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四住建)行处罚决〔2025〕8号年产12000吨塑料包装制品改扩建项目转包工程行政处罚吉林省超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20122MAC3N4KJ05张仁松吉林省超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年产12000吨塑料包装制品改扩建项目未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劳资专管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未到岗履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建规〔2023〕14号)。决定给予吉林省超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636.9410万元的0.7%即肆万肆仟伍佰捌拾伍元捌角柒分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26年2月13日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 2026年2月12日

(初审:钟昇 复审:王位军 终审:杜胜垒)

 

原文地址:http://zjj.siping.gov.cn/zwgk/fwsyqysgg/202602/t20260213_760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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