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年产12000吨塑料包装制品改建项目转包工程行政处罚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6-03-17 12:58:30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四住建)行处罚决〔2025〕8号 | 年产12000吨塑料包装制品改扩建项目转包工程行政处罚 | 吉林省超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220122MAC3N4KJ05 | 张仁松 | 吉林省超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年产12000吨塑料包装制品改扩建项目未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劳资专管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未到岗履职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建规〔2023〕14号)。决定给予吉林省超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636.9410万元的0.7%即肆万肆仟伍佰捌拾伍元捌角柒分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时间:2026年2月13日 |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时间: 2026年2月12日 |
(初审:钟昇 复审:王位军 终审:杜胜垒)
原文地址:http://zjj.siping.gov.cn/zwgk/fwsyqysgg/202602/t20260213_760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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