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优化黔西南州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州建房通〔2023〕4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义龙新区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原黔西南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各国有商业银行黔西南州(兴义)分行,省信用联社驻黔西南审计中心,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黔西南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黔西南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州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商品住房所在县(市、新区)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成套住房套数,由各县(市、新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各县(市、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本通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
2023年9月26日
原文地址:https://www.qxn.gov.cn/zwgk/zfjg/zzfcxjsj_5135158/bmxxgkml_5136493/fczc_5135166/202309/t20230926_82509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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