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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镇燃气安全问题隐患曝光(第一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近期雅安市城镇燃气安全“冬春行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突出隐患予以公开曝光。

本期曝光台聚焦中心城区部分场所,旨在警示各方责任主体,倒逼问题整改,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液化石油气不安全使用

场所:流动餐饮车、小吃车。

隐患内容:违规使用“三通”、一瓶接多灶。

在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违规使用“三通”连接件,存在一瓶接多灶的情况,极易因软管老化、连接不牢等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液化石油气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场所:餐饮商户外摆区域等。

隐患内容:液化石油气钢瓶无配送记录、安检记录或配送追溯记录不符。

气瓶溯源管理是瓶装燃气安全的核心环节,无配送和安检记录的气瓶可能去向不明,导致脱离全流程监管,或流入无资质黑气点重新充装不合格燃气,或属于超期未检、腐蚀严重的报废气瓶被再次使用,或无法追溯使用对象,相当于流动的“爆炸隐患”,随时可能在家庭、商户使用中发生泄漏、爆炸事故,威胁公共安全,且事故发生后难以界定责任。

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瓶装燃气的信息化监管;支持瓶装燃气企业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充装、配送、检验等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管理,实现气瓶在流通环节全过程跟踪管理;

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五款: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4.《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实施细则》管理类重大隐患2.5: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了定期安全检查。

雅安市晨晖燃气有限公司、雅安市新成燃气公司未按相关要求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未落实气瓶溯源管理和“随瓶安检”制度,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原文地址:https://zfhcxjsj.yaan.gov.cn/xinwen/show/3eb9c30c4b0beb3c28b86f82911956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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