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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26年第一批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公布

为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强化警示通报,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6年工作要点》《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地方报送的安全监管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就典型执法案例予以公布。

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对青海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1日,西宁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交叉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对青海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年产15000吨光伏组件铝边框、10000吨光伏组件铝合金支架项目施工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无证上岗作业。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对青海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黄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8月20日,黄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泽库县干部职工周转宿舍建设项目(标段一)施工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信号司索工)无证上岗作业。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黄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海润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北州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海宝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9日,海北州住建局和海晏县住建局对青海宝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2024年海北汇聚机房、阳光房及室外项目施工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焊工)无证上岗作业。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海北州海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海宝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地址:http://zjt.qinghai.gov.cn/html/6/79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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