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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质量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质量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质量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活动及相关管理行为。

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机构

第三条: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定、监测、信息公开等职责。

第三章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实施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七条: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公众。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山东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建筑质量管理规定

合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并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建筑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建筑质量安全。

第六章 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质量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本规定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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