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甲方(建筑公司)和乙方(劳务人员)双方自愿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订立。为确保双方合作顺利、权益平等,特制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甲方雇佣乙方提供市政建筑施工所需的劳务服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与质量达标。
第二条 劳务内容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参与市政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搬运、砌筑、拆除、清理等。
第三条 服务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市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止。工作时间、休息安排等详细规定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服务报酬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报酬为每小时(或每天)固定金额,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五条 保险与安全
甲方负责为乙方购买工伤保险,确保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与健康。双方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也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可被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且经过书面警告后仍未改正;
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