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材料生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对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测、环境保护等问题,应当加强监管,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
第三章 建筑材料销售管理
建筑材料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销售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可追溯。
第四章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选取、使用建筑材料,并进行质量检测。对于发现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同时,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具体实施细则由郑州市建设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