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以太原市新建筑项目管理,维护城市建筑安全和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审批
1、凡新建建筑项目应向所在区或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2、对于居住人多、开发建筑面积大或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应在审批过程中注重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等问题,并征求公众意见。
二、设计与施工
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且须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审核,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
2、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报施工计划及相关文件,并寻求其审批。
3、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三、建筑监管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2、对于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3、建筑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楼房结构、安全质量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符合要求方可发放使用证明。
四、城市保洁
1、建筑新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工地,按时按量交纳保洁费用。
2、对于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成功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负责该楼房抽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五、市政设施
1、在新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在街道、社区应当协助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实施公共设施建设。
2、对于交通道路、供水管道、燃气管线等市政设施的拓建,应当计划和安排合理,确保新建项目能够协调配合,不危及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城市形象。
六、处罚与监督
1、对于违法建筑新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无设计文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等,给予罚款、处罚、责令改正等处理。
2、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七、附则
本办法所称新建筑项目,指全市各类建筑物、建筑群以及土地平整等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照本办法自律、自我约束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配合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