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接受合同委托的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经常出现不少种类的合同纠纷。对于这些纠纷,法院的管辖问题是十分关键的。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管辖问题的解决方式一般是传统的方法,即按照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筑工程已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所以在确定诉讼地点时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管辖法院的选取原则
在确定管辖地点时,需要考虑以下的相关原则:
- 1.合同签署地法院原则
- 2.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原则
- 3.原告所在地法院原则
管辖法院的具体分析
1.合同签署地法院原则
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了管辖地,这个规定就要遵循。如果规定了管辖地,一般在该地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筑工程的施工地和材料来源地往往与合同签署地不同。这时候就需要考虑其他原则的适用了。
2.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原则
一般认为,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地点是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标的物是建筑工程。如果建筑工程所在地与合同签订地不同,或者施工地点在多个地方,那么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原则就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选取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建筑工程部分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所在地法院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的应收账款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基本的争议点。业主可以通过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而承包商则可以通过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提前结束工程。如果业主不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以选取自己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管辖问题的解决方式一般是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选取,即按照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质,所以在确定诉讼地点时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因此,业主和承包商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应该明确管辖地的约定并且尽量遵循卫生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