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材料市场秩序,促进建筑材料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这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长治市境内所有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建筑材料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建筑材料生产管理
第三条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建筑材料,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第四条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留存必要的质量检测记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三章 建筑材料销售管理
第五条 建筑材料销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产品质量信息,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六条 建筑材料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对于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停止销售,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选取合格的建筑材料,并对其进行合理使用和储存。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材料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长治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建筑材料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