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租赁标的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出租人将其拥有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建筑设备交付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条: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可以按照约定分期支付。
第三条:租赁期限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约定,不得超过五年。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返还建筑设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可以加收租金。
第四条:使用目的
承租人不得将建筑设备用于约定以外的目的。
第五条:维护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建筑设备进行合理的维护,保持建筑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第六条:返还义务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将建筑设备返还给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