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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资质的通知

上传时间:2024-07-31 01:13:48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2号)发布如下:

一、资质类别的设置和确认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注册资金、组织管理、技术能力、安全生产、信誉记录等方面的条件,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四个等次的资质类别。

资质类别的确认,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质类别的有效期和复审

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评审周期对资质进行复审。资质评审合格后,应当重新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告下发。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保持资质水平。

三、资质等次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建设工程企业如需变更资质等次,应当符合新等次的资质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资质等次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评审机构审核后,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重新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样式及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证书样式,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资质类别和等次;
  • 企业名称和住所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限;
  • 颁发机构和颁发日期;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五、资质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一次性证书,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非本企业及其授权代理人不得使用,否则后果自负。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应当按规定缴纳年度证书管理费,落实证书管理制度,认真储存、保管证书,确保证书的完好、真实和公正性。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资质证书的颁发机构应当开展资质信息的公示工作,将企业资质信息定期更新,公示范围包括本企业及其下属生产经营单位。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筑业企业协会,以及这些机构设立的资质评审机构和颁发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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