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此《山东建筑工地劳务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务合同订立前,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工资、工作内容、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条 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符合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原则的。
第三条 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 受雇劳务者的基本情况;
(二) 劳务期限和工作内容;
(三)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四) 劳务合同工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
(五) 工作场所的卫生、安全、职业病防护等情况;
(六) 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七)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劳务者应当具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健康检查符合建筑工作岗位要求;
(二) 劳务者应当能够胜任所担任岗位的工作内容;
(三) 劳务者应当同意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岗位和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务期限
第五条 劳务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务期限自劳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劳务合同的固定期限为三 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劳务者连续劳动满二十四个月;劳务合同的固定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的,不得超过劳务者连续劳动满三十六个月。劳务期限为一年以上的,不得超过劳务者连续劳动满五年。连续劳动时间过短,可以不封顶。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七条 劳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工资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企业应当按期按量足额支付劳务者的劳动报酬,并在支付时开具属于用人单位的收据。
第八条双方还应当约定是否实行“试用制”,如实行“试用制”,试用满3个月,经用工单位确认无异议,按正式工资支付。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九条 劳务者享有带薪年假、法定节假日休假、婚丧假、病事假、产假等休假制度,应当与劳务合同一起签订。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劳动和休息的规定,保障劳务者的休息权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在劳务关系期间,用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劳务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劳务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应当及时为劳务者申领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章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与劳务者现场签署书面劳务解除协议,双方和平解除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协议时应当及时支付劳务者劳务报酬及偿还已预收保证金。劳务者因故不在集中办理现场解约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用工单位和被委托人签字确认,设法结束合同关系并及时通知劳务者。
第十四条 contractName一方违约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条款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在劳务关系期间,一方对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存在争议,应当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调解或诉讼。
如需要变更劳务合同内容,双方也应当在合同变更时按同样的方式进行相关调整,达成新的合同内容并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