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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上传时间:2024-07-31 12:50:48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相关活动,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建筑合同司法解释二是其中的重要法规之一。以下是建筑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审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于建筑施工行政复议和工程索赔裁决等有关审判工作。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条 建筑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名称、位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工期、质量、合同价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建筑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程序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建筑施工合同中所包括的劳务费、材料费、设备投资费等价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不得含有未经业主同意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第六条 当建筑工程严重地影响使用功能的时候,建筑施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错误、缺陷的等原因引起的纠纷,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土地的面积、用途、租期、租金、抵押权等内容。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第九条 当租赁期间发生土地用途变更、政策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用途变更、收回等手续,对于由此导致的租赁权纠纷,责任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合同

第十条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明确建筑的设计范围、设计任务、设计标准、设计周期、设计质量、费用等内容,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难以确定的内容,如设计变更、最终授权文件等。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应当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工期、费用、监理机构等内容,并应当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把关。

第十二条 当建筑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变更、索赔等情况时,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尽到相应的检查责任,若未能尽到检查责任就导致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负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尽到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对其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整体变更等问题负责。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变更、索赔等纠纷案件,需要在施工期间写出建筑问题;如遭遇风险和错误,注意保存证据,并在工程完成后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第十五条 当建筑机构构件设计、结构件选取错误或者施工不当导致建筑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建筑结构件设计有其他缺陷并导致建筑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与本解释不符合的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如有其他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面就是建筑合同司法解释二的全文内容,仅供借鉴。若要了解更多的法律法规之类的内容,建议请相关部门或律师人员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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