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二人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予以合法合规管理,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二人建筑劳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地址为:***市***区***路***号。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工程询问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房屋租赁、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国家和地方限制和禁止的业务)。具体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所列的经营范围确定。
第二章 公司股东
第五条 公司股东包括创始股东和后期股东。公司股东的股权,按照《公司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
第六条 创始股东是指公司一开始成立时的股东。创始股东的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0%。
第七条 后期股东是指公司成立之后增加进来的股东。后期股东按照公司遗留股权的由前股东优先放弃、其他股东优先认购、及其它第三方的认购等方式按比例获取公司股权。
第三章 公司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罢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决定薪酬待遇,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推荐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任免其他出色管理人员;
(三)决定公司的融资方式和额度,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编制、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等;
(五)决定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制订公司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决定公司的渠道建设和市场营销的方案,制定公关政策;
(七)决定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和对外担保事项,考虑与其他公司合作、并购、重要的剥离与分离的事项;
(八)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收购行为及重大资产调整方案;
(九)认购、购买、转让、出售、抵押、质押公司股份等;
(十)解散公司和决定清算事项;
(十一)处理股东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监督董事会执行公司章程、战略规划和各种决议的情形,并直接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三)提出罢免董事和经理负责人的议案,并认为有必要时合并会议办法,要求董事重新召开会议;
(四)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要求扩大规模审计等。
第四章 公司经营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由公司的董事以部分接受股份或不接受股份的形式组成。董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股权比例、拟任期限等事项,在公司成立注册之时明确,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按照企业章程予以约定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章 公司自有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自有资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主体的资产;
(二)由公司自身经营所形成的保留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资本性账户;
(三)公司发行的股份等获得的资本性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发行新的股份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方式应当符合有效性和运作调和性原则;同时不能够侵占公司原有的自有资本。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的资本运作,应当慎重地关注资本挤压现象的发生,并向公司公告或向经营部门报告。
第六章 公司合并、分立、清算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同时须经纳税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审批。
第七章 公司章程修正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只能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修改。修改决议由全体股东投票决定,须经股东账户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