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建筑领域财务管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领域会计人员行为,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当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科学记录企业经济交易,真实、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第四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等规定,尊重国家会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申请和管理
第五条 进行建筑财务工作中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能够认真履行企业会计工作的职责,具有相应的会计文化和会计业务水平;
(二)符合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条件,如专业学历、教育程度、工作年限等;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四)身体条件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体格健康,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或相当于高等教育学历的其他学历;
(二)熟练掌握会计、财务、经济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能够运用相关技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投资效益等问题;
(三)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取得证书。
第三章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财务会计准则,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保护企业和客户的财务信息和账目,不泄露企业和客户的财务信息和账目。
第十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准则、税收法律、劳动法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账务处理,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准则,不得随意篡改、误操作账目,不得同时吴存款或挪用公司资金。
第四章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的考核
第十二条 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应当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从事财务会计业务以来的业绩报告,经组织复核后,收录相应数据并保留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建筑领域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对于工作绩效不佳的人员,应当根据成果情况和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包括纠正、帮助、辅导、鼓励、警告、晋升或解聘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会计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为建筑会计资质管理规定全文。建筑领域会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同时,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企业经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