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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鉴定项目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24-07-31 18:33:08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为了规范四川省建筑鉴定项目的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步,特制定此《四川建筑鉴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四川建筑鉴定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建筑鉴定项目,适用范围包括建筑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过程和鉴定项目结果。

第二条

建筑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建筑鉴定活动,应当在四川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取得相应的从事建筑鉴定活动的许可证。

第三条

建筑鉴定机构应当对其承担的鉴定工作负责,所鉴定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性能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建筑鉴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独立、真实的鉴定原则,保障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鉴定项目过程

第五条

建筑鉴定项目的承接应当依法签订鉴定合同,明确鉴定范围、标准和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建筑鉴定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鉴定对象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真实的检测、分析和判断。

第七条

建筑鉴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发现、意见的提出应当及时向委托方与受托方通报,并保密。

第八条

建筑鉴定项目实施后,建筑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书,并对委托方负责认真解释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鉴定项目结果

第九条

建筑鉴定书应当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合理的鉴定依据,专业的鉴定技术分析和判断。

第十条

建筑鉴定项目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结果应当客观、真实、权威、可靠。

第十一条

建筑鉴定项目结果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出具,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鉴定机构在鉴定项目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鉴定机构虚假出具鉴定结果,违法侵犯委托方、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鉴定包括工程尚未建成前的勘察、设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与之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四川建筑鉴定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四川省内所有建筑鉴定项目的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建筑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以真实、客观、权威的态度为委托方提供优质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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