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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防工程规范

上传时间:2024-09-08 14:41:32文件大小:10-20K作者:投稿用户

江苏人防工程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083-2008)和《江苏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的人防工程。

术语和定义

1. 人防工程

指为保障战时人员和重要物资安全,在战争期间发挥防护作用的工程。

2. 防护等级

指人防工程抵御核武器、常规武器等战争破坏的能力。

3. 设计使用年限

指人防工程从设计竣工投入使用到报废的年限。

4. 掩盖物

指覆盖在人防工程出入口、通风口等部位的构筑物或设施,用于隐蔽人防工程。

5. 应急人员

指在战时负责使用和维护人防工程的人员。

防护等级

本规范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等级为四级,具体如下:

| 防护等级 | 抵御能力 |

|---|---|

| 一级 | 抵御核武器直接命中 |

| 二级 | 抵御核武器近失爆 |

| 三级 | 抵御常规武器直接命中 |

| 四级 | 抵御常规武器近失爆 |

设计使用年限

本规范规定的人防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出入口

1. 数量

人防工程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使用人数和应急使用要求确定。

2. 位置

出入口应设置在安全隐蔽的位置,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3. 尺寸

出入口的尺寸应满足人员和物资进出的要求,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措施

出入口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堵塞。

通风

1. 通风方式

人防工程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2. 通风量

通风量应根据工程的容积、使用人数和通风要求确定。

3. 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应包括通风机、风道、滤毒器等。

4. 应急通风

当机械通风系统损坏时,应设置应急通风口。

排水

1. 排水系统

人防工程应设置排水系统,排出工程内的积水。

2. 排水管道

排水管道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采取防堵塞措施。

3. 排水泵

当排水管道不能自流排水时,应设置排水泵。

4. 应急排水

当排水系统损坏时,应设置应急排水口。

供电

1. 供电电源

人防工程应设置独立的供电电源,满足工程使用和应急要求。

2. 供电线路

供电线路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采取防破坏措施。

3. 配电设备

配电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并采取防短路、防过载措施。

4. 应急供电

当供电电源损坏时,应设置应急供电系统。

通信

1. 通信系统

人防工程应设置通信系统,满足工程使用和应急要求。

2. 通信方式

通信方式应采用有线电话、无线电等多种方式。

3. 通信线路

通信线路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采取防破坏措施。

4. 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并采取防短路、防过载措施。

5. 应急通信

当通信系统损坏时,应设置应急通信设备。

掩盖物

1. 掩盖方式

掩盖物应采用伪装、绿化、隐蔽等方式。

2. 掩盖材料

掩盖材料应采用耐腐蚀、耐火、耐寒等材料。

3. 掩盖结构

掩盖结构应牢固耐用,并能承受战争破坏。

4. 应急掩盖

当掩盖物损坏时,应设置应急掩盖物。

应急使用

1. 应急人员

应急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

2. 应急预案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人员的职责和行动程序。

3. 应急物资

人防工程应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食品、水、药品等。

4. 应急演练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处置能力。

监督检查

1. 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由地方人民防空部门负责。

2. 检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后,应由地方人民防空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3. 定期检查

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完好有效。

4. 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地方人民防空部门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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