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制度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政府机构开始使用招投标来选取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过程,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采购办成为了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本文将介绍采购办对招投标的监管职责和措施。
招投标的监管职责
1. 制定招标规定和标准。采购办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制定适当的招标规定和标准,明确各类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要求,规范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 监督招标程序。采购办要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招标公告的发布及招标保证金的收取等环节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合规。
3. 监督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采购办要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投标文件符合招标要求,投标单位不得搭售、限制竞争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监督评标工作。采购办要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依据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确保评标环节的公平公正。
5. 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采购办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不被泄露,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监管措施
1. 审核招标文件。采购办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的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
2. 审核投标文件。采购办要认真审核投标人及其法人代表的情况和相关资质材料,保证其合法性。
3. 监督中标程序。对评标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中标结果合理,符合规定,中标人相对真实、合法及靠谱。
4.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采购办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按规定处理,包括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严重者移送 judiciary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 审核竞买价、保证金。采购办要加强对竞买价、保证金等的审核,确保竞买价和保证金不违反规定,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采购办作为招投标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采购办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切实履行职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招投标制度健康发展。
新晃县招投标采购办法
一、为加强新晃县的招投标采购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护采购双方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晃县政府及其所属各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标及采购活动。
三、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招标内容、条件、要求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负责招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公布答案。
2、邀请招标
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发放招标文件,负责招标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公布答案。
3、竞争性谈判
应当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和复杂程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通过约定谈判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日期等,就采购项目的有关事项与投标人进行洽谈和商议。
四、采购文件
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内容、条件、要求、标书报价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金额、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重要内容;
2、采购合同在签署前,应当编制采购合同草案,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和收款账户、交货日期及逾期责任、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3、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应当在接收招标文件和开标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投标人评标前充分公示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投标保证金
1、凡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文件递交前预交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招标单位规定,缴交方式、时间等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招标单位接收到投标文件后,招标投标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
3、在招标工作结束并形成采购合同后,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对没有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行退还;
4、招标单位不得利用投标保证金进行其他投资。
六、报价标准
1、投标人在标书中所列货物(工程)的费用应包括所有成本,所谓“所有成本”是指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成本、生产成本、运费、保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行销费用等;
2、货物(工程)的费用应按照单价或总价报出,以人民币为单位。
七、评标准则
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标准主要采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性能、质量、技术、费用等标准。评标标准必须事先公示,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更改。
八、中标与履约
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新晃县政府及其所属各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选取得中标人履行采购合同。
九、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
1、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列费用虚高或虚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或提供的质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等行为,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履约问题引起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4、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或响应。
十、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有关其他规定,参照新晃县的招投标和购买及供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