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直接选取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一、 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为核心,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工程未招标违反的主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外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招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勘察、施工,只能由一家能够胜任的潜在投标人承担的;
(二)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
(六)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限制竞争的。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应当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 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
(二)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项目特征、设计方案等以询问等方式变相交由他人确定,导致限制潜在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 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 工程未招标的危害
工程未招标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
1.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招标会导致工程造价虚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同时,未招标也容易滋生腐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2. 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未招标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影响工程质量:未招标情况下,建设单位可能选取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达标的施工单位,从而影响工程质量,留下安全隐患。
四、 如何避免工程未招标
1. 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提高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2.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投标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从制度上杜绝未招标现象的发生。
4.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工程未招标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工程未招标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只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才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