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规范湖南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水利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政府采购目录内资金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三、招标方式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1. 公开招标:适用于一般竞争性项目,对所有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规模较大、投标人资格要求较高的项目,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招标。
3.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规模较大、投标人资格要求较高、且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难以满足招标需求的项目。
四、招标程序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级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包含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开标时间、地点等内容。
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资格审查。
3.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报价、商务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
4.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6. 合同签订: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五、评标办法
水利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较低评标价法。
1. 综合评分法:通过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报价、商务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评定投标文件的优劣。
2. 较低评标价法:以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文件为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组织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
七、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监督组织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1.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社会监督组织:可以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3. 新闻媒体:可以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报道,揭露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招标人违法违规:对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
- 未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的;
- 未按照规定进行评标的;
- 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 泄露评标信息的。
2. 投标人违法违规:对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投标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投标文件的;
-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的;
- 泄露招标文件的;
- 串通投标的。
3.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 泄露评标信息的;
- 参与串通投标的。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