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尊敬的法院:
我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方的代理人,本人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并按照贵院的要求向贵院提交关于原告方和被告方之间的建筑劳务合同纠纷的答辩状,提供如下的答辩意见。
关于纠纷的基本情况
原告方与被告方在2018年12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劳务合同,约定被告方为原告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方向被告方支付服务费用,被告方向原告方提供劳务服务。
原告方在2019年11月选取提前解除合同,并通知被告方进行合同结算。双方通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引起了本案纠纷。
关于争议事项的陈述
一、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属实
原告方主张本合同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然而合同实际上是双方资方与劳方的双边合同,其票据渠道亦证实了其不是原告方的用工关系。因此,原告方无权以劳动合同的形式提起合同违约纠纷。
二、原告方存在解除合同的非正当性
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底到期,然而原告方在2019年11月17日便擅自通知被告方提前解除合同。被告方在被通知后仍然全力投入为原告方提供所承诺的服务,且原告方未获损失,因此原告方的提前解除合同行为属于非正当的行为。
三、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诉求不实际、过高
原告方诉求中将被告方的服务费用一分不少的全部赔偿,不仅违反了建筑劳务合同的约定,还不符合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精神。据查,合同实际履行中,服务费金额已经被支付且与被告方协商了一.定减免标准,因此原告方的诉求不具有法律的依据。
关于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
基于以上的陈述,被告方有如下答辩意见:
一、建筑劳务合同具备合同法的法律效力
本案建筑劳务合同是双方自愿缔结的,具备合同法律效力,有权利、能力投诉或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合同内容明确、具体且可执行性强,属于合法、合理的合同关系。
二、被告方的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合同内容明确约定,被告方应根据服务合同及双方约定向原告方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服务,被告方向原告方提供劳务服务的行为合法、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解除合同行为存在正当性
合同约定双方在2019年12月底到期,但原告方在2019年11月擅自通知解除合同,属于实际履行中的重大违约行为。因此,被告方根据合同约定于11月18日起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并于12月10日书面通知原告方解除合同。此举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四、诉求不属实、过高
被告方主张在协商解决争议的前提下,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被告方已经就原告方的付款、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调解和协商,在合理范畴内进行了赔偿和补偿。因此,原告方要求全额赔偿服务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认可。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陈述,本案中原告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被驳回。同时,被告方在合理范围内有权利乘时、乘势调整服务目标,以对付复杂多变的市场要求和企业生存的压力,从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状况。
在此,本人及律师代表团队代表被告方在本案中提出真实、合理的答辩意见,希望贵院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公正、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