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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政府采购法

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通市实际,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采购活动。

三、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五、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采购需求提出、采购方式选取、供应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和验收。

六、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项目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内容。

八、采购方式选取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取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竞争性等因素确定。

九、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供应商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

十、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载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投标截止时间、投标地址等。

十一、投标

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十二、评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委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十三、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以招标文件为基础,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十四、合同执行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或服务费。

十五、验收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货款或服务费。

十六、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十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的行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附则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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