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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变更司法解释

施工合同变更司法解释,全称《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由较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司法解释。该解释旨在统一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规范施工合同变更的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施工合同变更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因施工合同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工期顺延、违约责任等纠纷;

因变更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等引起的纠纷;

因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合同主体等引起的纠纷。

主要内容

施工合同变更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变更的定义和类型

解释明确了施工合同变更的定义,即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修改合同内容的行为。

解释将施工合同变更分为以下类型:

协商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

法定变更:法律规定应当变更合同内容的,如工程量实际增减超过约定幅度的。

二、变更的条件

解释规定了施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法律规定应当变更的;

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大幅度增加。

三、变更的程序

解释明确了施工合同变更的程序,包括:

提出变更申请:由需方或承包方提出变更申请;

协商变更:当事人协商变更内容、变更价款、变更工期等;

签订变更协议: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四、变更价款的确定

解释规定了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包括:

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变更价款;

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变更价款;

按照市场价确定:原合同单价无法适用的,按照市场价确定变更价款。

五、变更工期的确定

解释规定了变更工期的确定方式,包括:

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变更工期;

按比例顺延: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变更工程量与原合同工程量之比,按比例顺延工期。

六、变更的违约责任

解释规定了变更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包括:

因需方原因造成变更的,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变更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预见的情形造成变更的,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解释规定了施工合同变更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

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

仲裁解决:当事人约定仲裁的,由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诉讼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或者仲裁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规定

解释还对施工合同变更的转包、分包、代建等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意义

施工合同变更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意义:

统一了施工合同变更的法律适用,规范了施工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明确了变更价款、变更工期、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施工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秩序。

适用案例

施工合同变更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变更价款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工程量增加,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价款。但乙公司认为变更价款过低,提起诉讼。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变更价款,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变更价款。

变更工期纠纷: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幅度增加。丙公司主张顺延工期,丁公司不同意。按比例顺延工程工期,判决丁公司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变更违约责任纠纷: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戊公司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己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认定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戊公司向己公司支付违约金。

注意要点

在适用施工合同变更司法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施工合同变更纠纷。

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解释性和指导性,并不当然取代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在适用司法解释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合同、司法解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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