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十四)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四)》,本文将就该司法解释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解读。
一、司法解释(十四)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共计17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文件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担保
其他相关问题
二、具体问题解答
1.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文件的效力?
问题:实践中,结算文件常常存在造假或内容不实的情况,如何认定其效力?
解答: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主张结算文件系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形成,或者经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未实际履行结算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结算文件的签章、形成过程、记载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等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结算文件效力时,不再局限于形式审查,而是更加注重实质审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例如,即使结算文件上有项目负责人签字,但如果能证明项目负责人并未实际参与结算过程,或者结算金额明显高于实际工程量,法院可以认定该结算文件无效。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问题:哪些款项可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答: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以下款项,可以作为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违反工程质量性能担保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违反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
索赔费用。
该条规定明确了上述款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畴,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如何认定?
问题:如何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责任主体?
解答:
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缺陷责任主体以及缺陷责任期间等问题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工程保修书、竣工验收资料、质量鉴定结论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该条规定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法院在认定质量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材料,避免仅凭单一证据做出判断。
4. 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问题:实践中,哪些情形可以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答: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明确了两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承包人超越资质或违法分包,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5.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效力?
问题: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解答:
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签订的合同效力发生争议,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该条规定意味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合同原则上无效,除非能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 建设工程担保有哪些新规定?
问题:本次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担保有哪些新的规定?
解答:
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性质约定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担保法有关规定,请求认定保证金不具有担保性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保证金的担保性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四)》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当事人应认真学习和理解该司法解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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