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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三级施工资质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益阳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动态监管。

第三条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三级施工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 企业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人员配备、技术装备、业绩等是否符合三级施工资质标准要求。

第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

第七条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市场行为包括企业诚信经营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九条 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日常检查主要由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实施。

第十条 日常检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并做好记录。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重点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对于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且表现良好的企业,在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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