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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保障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 宁夏自然资源厅是宁夏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

第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测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加强对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测绘活动;

2. 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 测绘成果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 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5. 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理。

2. 罚款:对一般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处以较高额度罚款。

3. 暂停或撤销测绘资质证书: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行为,可暂停或撤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4.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别的测绘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宁夏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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