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淄博某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举报案源线索,反映张店区某市直建筑工地存在施工现场未落实“8个100%”扬尘管控措施,裸土覆盖不严,场地积尘严重等违法违规行为。
收到案源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核查,经核实,线索反映问题属实,执法人员向该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等证明材料。
二、处理处罚结果
经调查,该总承包企业施工的某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裸土覆盖不严,场地积尘严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741项较轻阶次的规定,对该总承包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该企业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第一时间整改到位,最终决定给予该施工总承包企业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四、案情分析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工作,直接关系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直接影响我市蓝天保卫战成败,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该处罚决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其主要原因是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工作,统筹、协调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对分包单位的扬尘管控工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必须明确责任人及制度措施,强化对施工现场及分包单位的管理,全面提升整个项目的扬尘污染管控水平。该案件中,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最终导致被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art/2025/9/8/art_1146_2988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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