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测绘资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确保测绘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考核。
第三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考核
第四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测绘资质考核包括基本条件审核和业务能力评估两部分。基本条件审核主要包括单位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等;业务能力评估主要考察单位的技术水平、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第六条 测绘资质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测绘活动,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原测绘资质证书失效。
第九条 持证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新的业绩或者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变更以及人员变动等影响业务能力的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