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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威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威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施工许可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向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用地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资金到位证明;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七)工程质量与安全具体措施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施工过程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偷工减料。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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