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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工资质借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防止资质借用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借用行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施工资质借用是指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借用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资质借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资质借用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施工资质借用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二)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将工程转包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三)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允许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施工资质借用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对于发现存在施工资质借用行为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处施工资质借用行为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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