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服务质量;
(四)财务管理;
(五)诚信记录;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五条 物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六条 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日常检查是指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 定期抽查是指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物业企业的特定方面进行定期抽查。
第九条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时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的专门检查。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对于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对于在日常检查、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企业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等级;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在日常经营和服务过程中表现优秀的物业企业,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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