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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务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劳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劳务资质动态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动态考核内容

第四条 劳务资质动态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信息、注册资本、人员配置、设备配备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等;

(三)工程质量控制: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

(四)合同履约能力: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五)诚信经营状况:包括企业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劳务资质动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考核工作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六条 考核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料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实地考察。

第七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劳务资质动态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劳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将暂停其参与招投标活动资格,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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